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营造优良学习和生活环境,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规范学生请假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生要按时上课,按时参加学校举行的各项集体活动。不得旷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的,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宿舍就寝、上课、自习、军训、课外活动和集会等均实行考勤。
第四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上课和值班教师负责。教师应督促班长将上课迟到、缺勤的学生和不按时就寝的学生登记在册,对于无故不到的学生,教师应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每周将考勤登记汇总,统计出勤情况,并记录入学生档案。班主任要经常对班级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要进行重点检查,并把学生出勤情况及时记录。
第三章 请假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请假程序: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三联单),要说明请假原因或附上相关证明,请假时间需准确到某时某分,然后由班主任按批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请假条应包括:请假理由、请假时间。请假条必须由班主任签字审批。请假条一式三联,第一联学生请假申请联,由班主任做存根;第二联学生离校放行联,作为学生离校时门卫核对的依据,交门卫值班室存档,门卫准确填写学生出校门时间;第三联生指组通知联,做为住宿学生请假当晚不住宿的依据,此联由生指组保管。
第六条 审批权限: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至六天由班主任签意见,政教处批准;请假七天至一个月,由班主任、相关部门签意见,学生家长报校长室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要申请续假,则申请续假的时间与原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批准权限同上。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下请假人确具有充足理由可酌情准假。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学校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请假的学生必须到班主任处备案,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向班主任申请,请假超四周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由本人或家长告知班主任,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在请假期满一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含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每天按旷课8节计。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按照《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生离校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因急事或疾病需请假回家的同学,必须写好请假条,经班主任或教师同意,在班主任或教师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家长来校接学生,方可凭班主任或教师签字的放行条离校。
第十四条 学生获准请假后,不能在宿舍或教室等校内场所逗留,必须由家长即时领回。
第十五条 学生凭离校放行联到门卫值班室办理离校手续,家长要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接受检查并做好登记后,方可领取学生离校,学生不得单独离校。离校放行条交由校警值班室存档。
第五章 学生返校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回校时,必须向校门卫值班室报到,门卫核对存档第二联信息无误,经批准学生方能进校。
第十七条 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到并消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