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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六横中学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8-09 [来源]: [浏览次数]:

    《舟山市六横中学章程》报请舟山市教育局审核,经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现予以公示。


舟山市六横中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六横中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为:Zhoushan Liuheng High School;住所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嵩山村东岙173号,邮编为:316131,官方网址为:http://www.zsslhzx.cn 。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舟山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897万元,由舟山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的宗旨: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高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舟山市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九条 办学使命:大力实施高品质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以“平安、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践行“以生为本”教育理念。

办学目标:学校的特色创建:阳光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校训:铭志笃行  合作进取

学校校风:文明勤奋  严格扎实

学校教风:求实求是  生动活泼

学校学风:自觉能动  刻苦好问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校标:

校徽:

 

 

校旗: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健全和形成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贯彻落实举办者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学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三)核准学校的章程草案;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每位教师必须制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自觉接受学校安排的班主任工作,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其他培训机构兼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积极承担人生导师职责,指导学生做好人生规划引领工作。

第十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

(二)组成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学生会每届任期一年。

(三)参加学校共青团组织。学校团委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学校行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四)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奋斗目标。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尊师重教,勤奋刻苦,自主学习,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讲卫生,爱清洁;强身健体,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有益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管理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的体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学校工作的意见、监督。

学校支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并开展学校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学校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支部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是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党员“先锋领航”工程,保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由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研究教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的办理,积极发挥群团作用。

(三)研究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师资招聘和培养计划,讨论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审议学校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分配、福利待遇、评优评先、考核方案及奖励等重要事项。

(四)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讨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管理工作。

(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八)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 学校支委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5—7人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 学校设校长1名,是学校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循《教育法》的要求,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依靠教职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三)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学校各层次的干部有举荐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领导和组织实施、检查、总结。定期向上级、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五)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学习、进修、探索、实践,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六)领导总务工作,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协调机制,主要研究由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支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学校在党组织领导下,依靠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晋升、处分或岗位聘任、解聘。

(四)审议监督学校各类方案、条例、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最美教师”评选工作。

第二十 学校团委职责:加强团支部建设,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指导各团支部开展工作,主持召开团代会和学代会;注重学生会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能力素质;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努力打造精品社团;办好业余党校,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十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中层机构数量和干部职数配备要求,设置校务办(党务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由公开竞聘产生。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校务办(党务办)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学校政务、党务、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政策法规、学校重要会议的组织并督办落实;工资、社保、统计、教师招聘、住房补贴、报刊征订等工作;文秘、档案、保密、信息公开工作;公务车辆管理及调度;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及评优评先工作;学校外事的接待工作;协调教务处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定工作。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打造高效课堂,有效实施质量监控,建设学科课程、组织考试、教材征订、管理教学科研档案、学校选修课程的开发开设,加强学科教室、教研组、图书馆建设与管理。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教育改革经验成果总结和推广;促进教师专业素质提升,做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做好奖教金、奖学金、科研业绩奖发放,组织科技及各类体育活动等。

(三)政教处工作职责:负责学校的德育、艺术、卫生、红十字会、特困生补助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校本德育工作规划,落实文明学校建设、立德树人工作,组织开展培育“三格人才”系列教育活动,开展班际三项常规竞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好学生的生涯规划指导工作和心理健康、法制、安全等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加强门卫管理,做好校园安全工作。

(四)总务处工作职责:负责学校校舍维修、设施设备采购和保管等工作,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提交年终决算,抓好美丽校园建设,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年级段主任负责本年级段的德育和教学工作,统筹本年级段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应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职员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教学用具及其他用品,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学校尽可能提供有利于教师发展的各种条件,着力打造一支理念先进、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由学校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处分和待岗、解聘、辞退等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学校依法保障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退休教师协会,关心、落实退离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 招生工作统一由舟山市教育局领导。学生通过中考考入舟山市六横中学即取得六横中学学籍,按国家、省、市学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完成规定学业经考核合格的学生授予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四十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相应处分。

第四十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按省教育厅规定对修完规定课程,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和班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违纪学生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合理意见,必要时还须举行听证会。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途径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 学校强化立德树人要求,坚持“五育并举”,对学生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以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为重点,创新德育活动载体,推进“活动德育”品牌打造,抓实“由爱有格 适性发展”办学特色,培养“三格人才”,强化“二育一洁”工作落实,扎实开展生命教育、劳动教育、桌面整洁工作,注重德育细节,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强化德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构建学校德育工作“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全面抓,政教主任主要抓,政教处、团委具体抓,年级段、班主任与全体教职工共同抓”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班主任担负着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等重要责任。

(三)构建以课堂为主阵地,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的德育格局。

(四)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化学校管理,加强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五)创设各种载体,为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增强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六)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持续推进导师制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家长会,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三位一体”立体教育模式。

重视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辅导室与生涯规划指导中心,建立一支专兼职教师结合,班主任与全员导师相结合的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推行全员学生成长导师制。

(七)强化师生法制安全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师生自我保护能力。组织教师、学生外出活动,须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高度重视防近教育,落实远眺、两操等工作要求,努力实现防近目标。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将无烟学校建设落到实处。

(八)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举行规范化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十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新课程标准与浙江省深化课程改革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来推进教学改革,努力提升教学的有效性。

(一)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基于学习生成理念指导下的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教师的课堂教学要努力贯彻“面向全体、强化基础、激发兴趣、训练思维、培养能力”的教学理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二)严格执行学校总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任何班级和教师都不得擅自调课或停课。

(三)教材、学习资料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课一辅”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或征订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四)加强教学科研工作,认真开展教研组集体备课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努力打造高效优质课堂。

(五)落实考试制度。严格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各科考试及考查工作。

(六)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七)进一步加强学生评价方式的改革和素质教育的评价。

第五十 学校依据《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入学、转学、升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

第五十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十 强化数字化校园建设,提高校园信息化水平,开设空中课堂,推进学校现代化教育进程。

第五十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教育环境、教育管理等实行优化配置,让每一位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尽情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第八章  资产、后勤管理

第五十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校名等无形资产依法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管理、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艺馆、实验室、学科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不断翻新育人空间,提升教育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施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校长不直接分管财务要求。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派出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 学校需终止办学的,经舟山市教育局、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导师。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劳动等各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与教育,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多形式开展家访、电访等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根据教学实际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 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发挥校友的宣传、咨询、助学、助教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面向未来推进教育理念、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一章  章程制订与修改

第七十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校党支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二章    

第七十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 本章程由舟山市六横中学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